
一、依據本校校外實習實施要點規定,設置本院校外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工作執掌如下:
(一) 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 確認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 擬定校外專業實習合作契約及實習生實習計畫。
(四) 協調、處理實習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 處理實習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 追蹤處理及檢討實習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 其他實習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主要由都市研究院之教學研究委員及通識教育中心行政主管組成其中一名為召集人,一名為副召集人兼執行秘書由校長聘任之。
四、可視需要邀請相關產研代表、學生代表或法律專家等,列席說明或提供資訊。
五、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年。校外委員另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委員如中途職務異動時,則另行遴聘之。
六、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或提供諮詢。
七、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都市研究院教學研究委員會,送本校校外實習暨職涯發展委員會備查,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二、本委員會工作執掌如下:
(一) 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 確認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 擬定校外專業實習合作契約及實習生實習計畫。
(四) 協調、處理實習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 處理實習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 追蹤處理及檢討實習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 其他實習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主要由都市研究院之教學研究委員及通識教育中心行政主管組成其中一名為召集人,一名為副召集人兼執行秘書由校長聘任之。
四、可視需要邀請相關產研代表、學生代表或法律專家等,列席說明或提供資訊。
五、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年。校外委員另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委員如中途職務異動時,則另行遴聘之。
六、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或提供諮詢。
七、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都市研究院教學研究委員會,送本校校外實習暨職涯發展委員會備查,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