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院為落實學生「學以致用」與「理論與實務結合」之目的,爰依本校「臺北市立大學校外實習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業實習課程作業方式:
(一) 本院合作實習機構須為經政府核准立案、且與本院職能培育需求相關之公民營企業或機構,且經本院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
(二) 本院應依照教育部產學合作或校外實習相關規範,與實習機構共同會商擬訂實習生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作為實習合作契約之準據。
(三) 實習指導教授原則上以學分學程開課系所教師擔任,其主要工作項目為實習之監督及執行,細項工作包括:
1. 與實習機構、實習生共同擬訂實習生實習計畫。
2. 協調實習機構及相關實習生訓練事宜;於實習期間,應不定期赴實習生實習場所輔導與訪視,並繳交訪視輔導紀錄表,以瞭解實習生實習狀況。
3. 實習成績之評分。
4. 必要時參加實習機構座談會。
(四) 有關實習生進行實習之規定如下:
1. 實習生務必全程參與開課系所或單位舉辦之「職前講習說明會」。
2. 實習生須於完成實習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實習成果報告書」(內容另訂之)予實習指導教授。
3.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機構之指導。
4. 在實習過程中,實習生對實習有任何問題,應立即向實習指導教授報告。
(五) 本院與實習機構相互合作之事項:
1. 允諾參與實習課程之單位,須安排實習場所之督導人員,其督導事項如下:
(1) 與本院協調實習課程相關事宜。
(2) 安排實習生實習期間之工作。
(3) 考核實習生之實習成效;實習生實習期滿兩週內,請實習機構填寄「校外專業實習課程評分表及證明」至本院審核。
2. 在實習過程中,本院與實習機構應共同維護實習生之安全,並請隨時與實習指導教授或本院辦公室保持聯絡。
(六) 實習成績由實習指導教授與實習機構共同評定,雙方各佔50%,其評量表另訂之。
(七)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內,如有下列情事者,則該次實習時數不予採認:
1. 違反實習機構規定或實習契約書所載規則。
2. 未經實習指導教授與實習機構核准而擅離實習工作。
3. 所填報之實習文件不實,經查證屬實者。
4. 於實習機構發生違法或嚴重影響校譽之行為。
(八) 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 所需之保險費用,由校外實習單位支付為原則,不足費用由學生或學校執行單位負擔。
(九) 若實習生有不適應之情事,本 院 應依照教育部相關規範協助實習生終止實習或轉換其他實習機構。
(十) 本院於實習完成後應向實習生、實習機構進行實習效益評估。
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規辦理。
四、本要點經都市研究院教學研究委員會會議通過,送校外實習暨職涯發展委員會審查,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二、專業實習課程作業方式:
(一) 本院合作實習機構須為經政府核准立案、且與本院職能培育需求相關之公民營企業或機構,且經本院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
(二) 本院應依照教育部產學合作或校外實習相關規範,與實習機構共同會商擬訂實習生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作為實習合作契約之準據。
(三) 實習指導教授原則上以學分學程開課系所教師擔任,其主要工作項目為實習之監督及執行,細項工作包括:
1. 與實習機構、實習生共同擬訂實習生實習計畫。
2. 協調實習機構及相關實習生訓練事宜;於實習期間,應不定期赴實習生實習場所輔導與訪視,並繳交訪視輔導紀錄表,以瞭解實習生實習狀況。
3. 實習成績之評分。
4. 必要時參加實習機構座談會。
(四) 有關實習生進行實習之規定如下:
1. 實習生務必全程參與開課系所或單位舉辦之「職前講習說明會」。
2. 實習生須於完成實習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實習成果報告書」(內容另訂之)予實習指導教授。
3.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機構之指導。
4. 在實習過程中,實習生對實習有任何問題,應立即向實習指導教授報告。
(五) 本院與實習機構相互合作之事項:
1. 允諾參與實習課程之單位,須安排實習場所之督導人員,其督導事項如下:
(1) 與本院協調實習課程相關事宜。
(2) 安排實習生實習期間之工作。
(3) 考核實習生之實習成效;實習生實習期滿兩週內,請實習機構填寄「校外專業實習課程評分表及證明」至本院審核。
2. 在實習過程中,本院與實習機構應共同維護實習生之安全,並請隨時與實習指導教授或本院辦公室保持聯絡。
(六) 實習成績由實習指導教授與實習機構共同評定,雙方各佔50%,其評量表另訂之。
(七)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內,如有下列情事者,則該次實習時數不予採認:
1. 違反實習機構規定或實習契約書所載規則。
2. 未經實習指導教授與實習機構核准而擅離實習工作。
3. 所填報之實習文件不實,經查證屬實者。
4. 於實習機構發生違法或嚴重影響校譽之行為。
(八) 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 所需之保險費用,由校外實習單位支付為原則,不足費用由學生或學校執行單位負擔。
(九) 若實習生有不適應之情事,本 院 應依照教育部相關規範協助實習生終止實習或轉換其他實習機構。
(十) 本院於實習完成後應向實習生、實習機構進行實習效益評估。
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規辦理。
四、本要點經都市研究院教學研究委員會會議通過,送校外實習暨職涯發展委員會審查,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